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对我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自治区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开展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申请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自治区国民经济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重视技术中心工作。

(三)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700万或占当年产品销售额比重不低于3%;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用于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40人。

(五)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或掌握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享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的品牌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自主创新的实力居自治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六)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能够适应本企业特点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条申请认定工作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盟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认定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二)盟市经信委会同盟市科技局、财政局、所在地海关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推荐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盟市经信委根据自治区经信委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第六条已完成认定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具备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七条自治区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盟市上报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税务局对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后予以确认,并以联合行文方式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八条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评价年的4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盟市经信委。年度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三)。

(二)数据初审。盟市经信委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三)数据核查。根据需要,自治区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自治区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十条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并负责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企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含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第四条第三、第四款)

第十二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情况,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提供相关的决策信息,每年中心所在企业应于当年420日前,向盟市经信委报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数据快报等材料,盟市经信委收集汇总后报自治区经信委。材料报送及时、完整、符合要求,将作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参考内容,酌情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该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盟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整改,整改不通过的,撤销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企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或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违法行为的;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予以调整,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子公司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盟市经信委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经信委审核,同时抄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税务局。

第十九条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税务局对调整和撤销的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联合行文公布。

第五章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自治区经信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相关项目。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将作为推荐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