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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对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强化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自治区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技术进步。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的科技开发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工程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工程中心总体组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消。

(四)组织工程中心的检查、考核与评估、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有关厅局、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本部门及本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

(三)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对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

(四)协调落实工程中心建设所需经费及其它相关条件。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工程中心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聘任工程中心主任。

(三)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工程中心的任务是:

(一)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通过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模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通过成果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科技领军团队和管理人才,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五)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运行机制,全方位开展国内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凡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境内注册一般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在自治区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区内外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本行业高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和能够承担工程试验的熟练技术工人,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有应用于本专业领域的固定研发场所。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企业应已经建立有相应研究开发机构。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

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研究开发费用占上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六)产学研联系密切,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九条自治区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工程中心的组建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一般情况下,工程中心申报通知于每年年初发布。具体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二)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专家组初评、申报单位答辩和实地考察后,批复并正式启动实施。授予“内蒙古自治区ⅩⅩ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独立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立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经费采用多元化投入,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承接国家、地方研究开发项目所取得的经费,及通过面向市场为行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等。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中心负责人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区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须设立专家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负责审议工程中心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构成。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区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工程中心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年度运行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科技厅,无故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工程中心将被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为35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警告和撤销五类。对评估结果问题较多的工程中心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和放弃参加评估的工程中心撤消工程中心资格。

第六章支持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科技厅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工程中心加强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固定科技人员符合自治区“草原英才”相关条件的,自治区科技厅优先推荐申报。

第二十三条鼓励工程中心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纳入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工程中心优先、优惠使用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科技厅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科技厅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科技厅将根据工程中心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办法做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内科发计字[2009]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