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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储备项目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科技项目形成机制,有效衔接产业发展、科研立项、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创新资源,规范科技储备项目(以下简称“储备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项目反映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是各类科技计划、创新工程开展指南编制和科研立项的依据和来源。

第三条 储备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科技项目储备库是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遵循“公开征集、客观评估、动态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

二储备项目标准

第四条 储备项目须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包括重大专项、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及人才培养、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项目。

第五条 储备项目须符合以下标准:

1.重大专项类项目要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产业化工程建设,注重集成创新资源和开展联合攻关,实现项目核心技术突破。

2.技术攻关类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突出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研究成果须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成果转化类项目要注重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突出企业的主导地位,转化成果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平台建设类项目须明确功能定位,突出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和人才培养,着力服务创新能力的提升,打造国家级创新平台。

5.创新环境建设类项目通过科技政策研究、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技术预测、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品牌培育等各项工作,不断优化创新环境,完善创新体系建设。

三储备项目征集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定期征集储备项目。

第七条 自治区各相关厅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盟市科技局、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市)等作为储备项目推荐主体,负责相关领域和地区储备项目的初审和推荐。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是自治区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第九条 储备项目申报须在线填写申报书,申报书包括项目研究的重要性、国内外进展情况、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期目标、经费概算、研发周期等。

第十条 申报流程:项目推荐单位须在线注册用户,组织申报和填写储备项目申报书,提交成功后,在线打印项目申报书一式6份,加盖推荐单位和法人公章,统一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一条 申报的储备项目属于重复性研究或在研项目的不予受理。

四储备项目评估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确定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形成自治区科技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实用性分析,由各业务处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地方、行业发展及技术路线图对科技的重大需求,是否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研究内容是否重复等,并提出初筛入库项目建议。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统一组织对初筛入库项目建议进行先进性分析,重点针对项目是否解决自治区当前急需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研究内容的新颖性、研究路线的可行性、预期目标是否明确、经费概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入库项目。

五储备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入库项目实用性及先进性评估情况、行业领域分布、攻关重点以及年度科技资源配置要求,形成年度项目征集指南。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储备库的建设与运行,项目储备库纳入到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根据每年项目入库和出库情况,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 入库项目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储备项目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立项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储备项目。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