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异议和撤三

简要说明: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流程:

1、经过咨询和沟通后,确定被异议商标,并签订代理合同;
2、交纳代理费,欣洋瑞准备商标异议文件,由客户签字或盖章返回欣洋瑞 ;
3、欣洋瑞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申报手续。

准备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商标异议委托书;
3、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4、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5、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